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 易绣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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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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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0 11:35 浏览次数:3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诸暨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

为全面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战略,深化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升级版,着力以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实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全面推进产业数字化

(一)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

1.企业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5万元以上且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按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30万元以上且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按其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另行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列入省未来工厂、数字工厂培育企业名单的,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省未来工厂、数字工厂的,再另行给予200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绍兴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另行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应用

5.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奖励 5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当年新增列入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实际投入给予 25%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首次超过 100 家的,奖励相关平台 50 万元,超过200家的,奖励相关平台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绍兴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企业30万元。

6.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应用,对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给予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推进创建两化融合试点示范

7.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20万元。

8.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当年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9.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等)试点示范的项目,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列入绍兴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

(四)加快园区(平台)转型提升

10.鼓励开发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统称为“园区”)等创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对当年认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给予园区管理机构100万元的奖励。

11.加快小微平台建设,当年获评省级制造业小微企业园“亩均效益”领跑者、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绍兴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奖励3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列入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窗口平台,省经信厅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评为绍兴市特色产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对当年评为绍兴市数字化示范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同年被评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已被评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建设开发主体或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

(五)加大智能装备应用力度

12.对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当年购置的全新设备实际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按审计后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达5000万元以上,按11%给予补助;达1亿元以上的,按16%给予补助。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按照购置机器人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设备投入、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累计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13.对美丽珍珠行业企业当年购置珍珠自动分拣机、珠宝首饰3D打印机等智能装备达到2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对铜材精密制造及其他行业企业当年购置智能装备达到1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台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强化智能制造示范引领

15.推进袜业集群新智造试点。

(1)对时尚袜艺企业当年购置织缝翻一体袜机、自动包装机、自动缝头翻袜一体机等智能设备,且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上述智能设备达30台以上的,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智能设备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达到100台以上的,按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时尚袜艺企业当年购置其它自动化袜机200台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自动化袜机实际投入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推进袜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省级试点建设,袜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且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对企业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按照每台联网袜机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袜业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在常规奖励基础上,每项分别增加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增加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增加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增加奖励20 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增加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增加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再增加奖励10万元。

(4)对袜业企业研究开发袜业原料、袜业装备、功能袜子等高技术含量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当年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验收评价的,每只增加奖励2万元。

(5)支持袜业产业大脑推广应用,对袜业产业大脑运营主体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16.当年新增列入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包括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等同级别项目)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行动”培育计划(“一流企业”、“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核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列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升规企业,奖励10万元,其中,对月度升规企业奖励15万元。

17.当年列入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的,奖励30万元;当年列入省重大制造业项目、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

18.当年认定为绍兴市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30万元;认定为核心部件的,奖励15万元(当年同一型号产品被认定为省内及以上首台(套)产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当年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与省级奖励不重复),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减半奖励;当年列入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只奖励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为省级新产品(技术)的,每只(项)奖励2万元;当年列入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单位、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评价为优秀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9.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推动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0.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1.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光华龙腾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奖励5万元。支持建设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当年基地园区入驻设计企业保持在20家及以上且合计设计服务开票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基地运营方80万元的基础运营服务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八)推进历史经典产业数字化发展

22.对当年列入工信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奖励50万元。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当年营收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5000万元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绍兴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省级分别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绍兴市级分别奖励0.6万元、0.4万元、0.2万元,集体作品由第一作者领取奖励。

23.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经绍兴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绍兴市级工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奖励。

(九)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

24.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绍兴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发力推进数字产业化

25.对近五年以来注册成立且列入《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当年度计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6.对当年计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其当年新增计税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7.对集成电路企业,参照《绍兴市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绍政办发〔2021〕6号)执行。

28.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9.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类(包括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软件、大数据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0.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奖励企业5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

31.对企业研发的射频芯片及器件、中高频器件、全制式多通道射频单元、微波器件、天线和光器件、光芯片、光模块等产品,为5G设备厂商量产配套,且年销售首次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500万元;对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和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光模块、光芯片等5G核心设备进入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且全年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500万元。鼓励“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后按信息化投入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三、培育引进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

32.引进和鼓励本市企业整合资源设立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机构),为我市传统产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当年完成改造市级数字化车间3个以上的,经市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认定,每家奖励5万元。

33.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信息工程服务公司或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工程服务公司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4.专业机构对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的,诊断报告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且由该专业机构对被诊断单位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每个诊断报告奖励5万元。

四、保障专家智库有效运作

35.继续保障市数字经济促进会和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有效运作,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宣传、培训、考察、咨询诊断、评审、展览展示及智能化水平评估等活动的开展,及时了解行业发展最新动态,推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

五、深入推进绿色发展

36.当年企业绿色制造集成项目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给予20%的资金配套。当年获得国家、浙江省绿色制造类(绿色工厂、绿色制造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认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绿色制造类(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园区)认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再奖励8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开展全域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型提升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并列入诸暨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经验收评估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7.鼓励企业通过“腾笼换鸟”盘活低效用地,对受让企业与所属镇乡(街道)或开发区签署“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受让方企业项目上半年土地过户后当年入统计项目库、下半年土地过户后次年上半年前入统计项目库的企业实施定额奖励,过户土地面积3亩(含)至10亩的,奖励20万元;过户土地面积10亩(含)至 30 亩的,奖励50万元;过户土地面积 30 亩(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实施“零增地”扩容项目,对项目实施后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按照增加面积给予奖励,增加建筑面积500-5000平方米(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年内通过综合验收)、5000平方米以上(施工许可证发放后 1 年半内通过综合验收),分别按照实际增加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38.推进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对当年列入省循环经济“991”

项目和绍兴市循环经济“850”项目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分别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和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5万元。对承担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按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减排认定量以 0.1 万元/吨予以奖励。对完成年度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下的,按5万元/家补助;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按10万元/家补助;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每增加 50万元再增加补助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投资额以当年设备购置及相关基建投入的发票为准。

六、推动品牌培育和标准体系建设

39.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 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获得绍兴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奖励50万元。当年新获得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诸暨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奖励20万元;新评为省级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示范点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分别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再增加奖励1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 张证书,再增加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奖励兑现细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参照适用)  

七、强化军民融合发展

40.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 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

4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500万元;获得化学药品 2 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奖励200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奖励 100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九、有关费用列支

42. 按照省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和考核要求,工作推进和要素数据采集费用在本政策中统一列支。

十、其他

43.本政策奖补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省级专项资金,二是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44.本政策中涉及的设备投入及数字化改造、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等的认定及咨询诊断报告评审等,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

45.本政策奖励企业不受规上规下(限上限下)、亩均效益评价(D类除外)及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限制(第12条中设备投资奖励除外,但新办企业或企业新上工业投资项目不受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限制)。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补助)的,奖补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奖补(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至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46.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47.本政策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奖补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22〕8号)、《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补充意见》(诸政办发〔2022〕31号)同时停止执行。

 

 

诸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绍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3〕5 号)意见,结合诸暨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

(一)健全完善诸暨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归口整合融资渠道拓展、人才招引、涉法涉诉及矛盾纠纷调处等企业综合服务,进一步打造集法务保障、金融服务、行业统筹、信息共享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切实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化解矛盾、提升发展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鼓励企业建立建材集采平台。对建立建材集采平台并形成1亿元以上采购规模的企业奖励10万元,并按照集采规模进行奖励,集采规模1亿元以上部分,每多1亿元奖励5万元,集采规模5亿元以上部分,每多1亿元奖励10万元。

二、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的,奖励150万元)。

(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50万元,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20万元;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奖励50万元。

(三)对当年晋升至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晋升至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    (四)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已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在当年实现进位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五)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亿元、15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且增幅超过全市建筑业企业总产值平均增幅的,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六)鼓励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与国有企业混改,对混改成功的建筑企业奖励100万元;鼓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合作设立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新设立企业享受与本地企业培育同等待遇。

(七)支持建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我市建筑业资源,对整合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奖励100万元(整合当年奖励3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5亿元的,奖励7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每项奖励2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承建工程或勘察设计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等行业最高荣誉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浙江省外总承包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参建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获得诸暨市“珍珠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二)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项目在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的,每个项目再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诸暨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四)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下同),奖励30万;对当年获得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含新增和复核,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五、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一)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属地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予以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项目,或整体实施钢结构装配建造的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

(四)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各25%)

(六)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七)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予以补助;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一)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钱江杯”“兰花杯”的项目负责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每年从省下拨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中划拨不少于30万元,用于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培训。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七、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一)对引进的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享受本政策中企业培育的同等待遇。

(二)对在省外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在该省建筑业年产值总量达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10%以上,对联络点(办事处)牵头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外拓发展。对建筑企业承接绍兴市外工程项目的,外拓年度业务收入(由市建设局根据企业项目承接、营业收入情况核定),5亿元以内每0.5亿元奖励5万元,5亿元以上的部分每0.5亿元奖励10万元。

八、附则

(一)本政策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奖补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原《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奖项(认定)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第二条第(五)项企业年产值奖项和第四条第(四)项企业获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称号奖励除外)。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诸暨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运行补助。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的在库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保留其自有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获得年度营收奖励后三年内,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企业,每年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补助10万元。鼓励研学营地开发和推广研学游产品,对整体贯标、运营一年以上,研学接待量10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奖励40万元;5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奖励30万元;2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奖励20万元。对接待中小学生研学,当年全市排名前十位,且接待量人次1万以上基地经营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五)支持推动“百县千碗”工程建设。对新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绍兴佳肴”市级“示范店”“旗舰店”,分别最高奖励1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旗舰店”,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美食街区(小镇)”,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六)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长三角健康休闲文化旅游目的地,执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诸政办发〔2021〕62号)。(责任单位:文广旅游局)

(七)支持篮球产业高水平发展。俱乐部引进优秀运动员苗子,并经绍兴市体育局认定的,当年度给予5万元—10万元/人的补助;全职引进高水平篮球教练员(具体指在省青年队、CBA职业俱乐部青年队或成年队,且执教两年及以上)来我市执教,给予30万元/年的补助;引进高水平篮球赛事(具体指当年度能入围绍兴市10大体育品牌的篮球赛事),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再按一类、二类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赛事审计总投入的20%。(责任单位:教体局)

(八)加大体育赛事举办(承办)奖励补助。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协会或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对国际单项赛事、全国单项赛事、省级单项赛事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同一赛事同年度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金额不超过赛事审计总投入的10%。(责任单位:教体局)

(九)加大体育产业示范创建奖励。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小镇(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当年度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被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当年度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当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以上三类奖项,同一种类奖项同年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责任单位:教体局)

(十)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奖励。对体育服务类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在省市奖补基础上,给予当年营业收入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教体局)

(十一)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优秀会员单位、信用等级A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邮管局、公安局)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二)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奖励100元,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奖励,每个港口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水运企业新购置500吨级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每艘奖励2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十三)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车辆规模超50辆且年营收超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培大育强,购置新车且办理道路运输证给予新车购置发票额6%的补助(混凝土搅拌车辆除外);购置二手车且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给予8000元/辆的补助。对新评定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评定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样板县的,对其县级共同配送分拨中心营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十四)培育壮大电商企业。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0.5万元、2.5万元、6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五)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六)培育壮大电商(直播)平台或基地。对集聚发展电商(直播)业务的平台企业(基地),汇总结算并纳统为零售业,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其当年销售额的1.2%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七)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1次)。对新评为省级、市级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八)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九)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人才。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十八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培育会计服务机构开展证券业高端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完成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业务资格备案,执业注册会计师60人以上并成功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不包括新三板)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年度取得相关业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打造专业化、产业化、信息化的现代人才资源服务体系,执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诸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诸政办发〔2022〕51号)。(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二十二)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卫健局)

(二十三)支持民营医院学科建设。对开展医学学科、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建设级别的,分别给予不低于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卫健局)

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二十四)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奖励。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2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米及以上冷库的,当年给予每家5万、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六)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七)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八)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诸暨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在诸暨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在诸暨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诸暨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2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诸暨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在诸暨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活动或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二十九)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市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五、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三十)鼓励商贸综合体、专业市场规模发展。对商贸综合体、专业市场等管理公司引进(培育)限上零售企业,每引进(培育)1家且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管理公司10万元。引进(培育)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再奖励管理公司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一)鼓励主辅分离。对市内工业企业产销业务分离出的贸易企业首次列入限上贸易入统的,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奖励。对新分离出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按其当年销售额的0.8‰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按其当年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二)鼓励限下贸易样本单位规范化经营。对进入限下贸易样本库的单位,每家奖励12000元(每月1000元,年中样本轮换单位按月折算)。(责任单位:商务局)

(三十三)推进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实施对农贸市场新一轮提升发展的专项扶持,加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稳步提升全市城乡放心农贸市场的覆盖率和高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家数,实现农贸市场高质量发展。具体激励条款及实施细则由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三十四)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诸暨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通过自我声明获得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三十五)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分别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三十六)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创建的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冷链物流园区、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三十七)深化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服务业企业分行业进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对属A类企业的,每家奖励3万元;深化“亩均论英雄”优惠政策;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税务局)

(三十八)鼓励服务业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

(三十九)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30%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30%的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

六、激励服务业招大引强。

(四十)加大贸易企业培引力度。对我市重点产业链上培引的批发、零售企业,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其当年销售额的0.8‰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当年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或原零售企业销售额比上年增量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增量的1%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四十一)扶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3%的奖励;奖励项目属于绍兴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属于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增加2个百分点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四十二)扶持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服务业领域里出现的数字服务、信息服务、共享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统筹决策。(责任单位:相关单位)

七、其他

(一)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夜间经济、“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实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统筹决策的事项,不再重复享受相关同类政策。

(四)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由责任部门自行制定。其他已发布的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3〕5号),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率先在全省建成创新型城市,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未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登记的扣减0.5万元),有自主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当年在税务、统计相关报表中归集研发费的再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奖励4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初评结果基础上给予加分。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资金在重点企业研究验收通过后拨付到位。

(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五)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支持。

(七)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八)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建设期满省级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优化创新平台布局

(九)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提高双创平台孵化服务水平。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省补助经费给予1:1奖励;对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当年享受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连续两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按照实际增量的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对企业研发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有正增长且总额为全市前1-5名、前6-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两项条款按就高不重复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十二)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财政支持。

(十四)鼓励创新主体进行项目研发。积极鼓励企业申报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上述项目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省级项目按省级补助金额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项目按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给予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经自主申报和组织评审后,每年评定5家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六)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根据签订合同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我市企业与上述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根据合同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合同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八)鼓励校企科技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诸暨市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

(二十)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十二)培育高质量知识产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对开放许可的专利,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十四)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20万元。

(二十五)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发展环境。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和跟踪服务。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改革的支持力度,激发创新活力,解除后顾之忧。完善各种评价、保障、激励机制,把宽容失败就是鼓励创新的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六、附则

(二十六)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意见不与奖励(补助)对象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企业规模、亩均税收挂钩。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二十七)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意见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强化考核引导激励

1.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分别进行考核。对商业银行设置资金要素保障、贷款投向、其他渠道融资、不良处置及关注类贷款回调、政府性融资担保、社会责任等考核指标等分季度与年度开展考核;政策性银行根据存贷款增量和不良处置确定考核得分。最终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给予一定考核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

2.对保险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设置赔款与给付、服务效率、保费收入、服务质量、政保合作情况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并给予一定考核奖励。

3.对证券期货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设置地方贡献、交易总额、业务创新、社会责任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4.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设置地方贡献、业务总额、业务笔数等考核指标,按照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5.对金融行业管理机构的考核。按照参加考核银行前10名平均额的一定比率给予奖励,同时对未完成存贷款增幅,实体经济投放比率,不良率、关注率的控制目标等任务的机构进行倒扣分,并从奖励资金中按比率予以扣除。

(二)制造业贷款激励。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助推产业提升发展,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执行。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三)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扣除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外业务)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以及年度增量担保金额的1%,专项用于风险拨备,单个担保机构年度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75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四)落实尽职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

三、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五)加强上市前期培育支持力度。对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即企业组织形式从有限公司变更或新设为股份公司)且本次股改验资报告注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给予以下奖励项目:

1.企业在股改完成后,先奖励企业50万元;在6个月内完成辅导备案受理的,再奖励50万元,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完成辅导备案受理的,再奖励30万元,再奖励部分在辅导备案受理后予以兑现。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实施日前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2.企业在股改时,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制股东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转增100万元奖励股东5.5万元,奖励在企业首发上市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受理后予以兑现。2018年4月25日至本政策实施日前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以前年度已享受了部分转增奖励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3.企业在股改完成前发生的不动产、股权交易等资产重组事项予以奖励支持。

(六)推动企业上市发展。针对沪深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重要阶段,企业完成辅导备案受理的,奖励20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含买壳迁址)的,奖励200万元。

针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或红筹上市的,奖励1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科创人才板挂牌的,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

上市公司每分拆1家子公司境内外上市奖励100万元,分拆上市主体享受同类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企业已享受相关奖励事项不得再重复享受。

(七)项目招引奖励。对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等投资主体(国有企业除外)直接参与投资并推动市外项目在诸暨落地且五年内成功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对招引主体奖励200万元(由落地项目方指定一个项目招引主体)。

根据项目招引需求,项目招引主体可向国有平台申请配套出资组建基金(具体按国有平台各自政策执行),国资公司配合做好相关基金的落地事宜。

(八)研发创新奖励。鼓励上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由科技局依据科技政策执行和兑现。

(九)引领发展奖励。鼓励上市公司依托产业优势布局创投产业园,或与市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发展创投产业园,重点围绕诸暨倡导的产业培育优质项目(经信局口径),对运营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上市公司参股30%以上)运营补助200万元;运营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上市公司参股30%以上)运营补助300万元。运营补助暂定5年。

(十)鼓励上市公司开展收购兼并。上市公司收购公司股权或吸收合并公司的,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或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奖励3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

上市公司发生境外并购事项的,由商务局认定并购事项,并牵头组织核实成交金额。

(十一)支持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进行再融资,按其募集资金净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募投项目保障。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落地,在项目用地、用能、排污等要素供给方面给予保障,优化备案核准、安评、环评、消防等手续办理。支持上市公司建设投资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预支)指标。

(十三)引导上市公司抓好市值管理。上年末市值在20亿元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其本年末市值较上年末市值增长50%(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增长100%(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十四)鼓励关键少数发挥作用。企业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分别给予时任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董秘和财务总监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5万元奖励,同一人兼任不同职务的,从高进行奖励。上市公司董秘被政府及有关部门(含沪深京证券交易所)评为绍兴、省级及以上优秀董秘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十五)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对《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补充意见>等政策的通知》(诸政办发〔2022〕31号)实施日后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其成立后12个月内收到实收资本(应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奖励给有功人员(有功人员由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总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应扣除协助单位已按照实收资本给予的奖补金额)。

对在《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诸政发〔2017〕29号)文实施日起至诸政办发〔2022〕31号文实施日前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自成立日起至诸政办发〔2022〕31号文实施日后12个月内收到的实收资本,在扣除已享受相关奖励部分资金后,按照1%奖励给有功人员(有功人员由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总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述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诸政办发〔2022〕31号文实施日后12个月内完成申报。

(十六)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挥投资与赋能作用。对投资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等)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其实际投资金额的1%奖励给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中,在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是D类及以上人才创业企业、辅导备案企业、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再按照该笔投资的1%奖励给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一次或分多次投资同一家企业的,总奖补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投资完成日起12个月内完成申报。

在《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诸政发〔2017〕29号)实施日起至诸政办发〔2022〕31号文实施日前股权投资类企业发生股权投资行为,但未享受过市级有关投资奖励项目的,参照本款执行,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诸政办发〔2022〕31号文实施日后12个月内完成申报。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奖补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申请享受第(十五)、第(十六)项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私募投资基金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1〕23号)文件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三)本政策奖励总额不受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亩均效益评价限制。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诸暨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等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返程投资企业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的实到外资,在3%奖励的基础上,经市政府认定,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和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企业(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和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可以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服务经费,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对成功引进符合诸暨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外资世界500强项目,另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对重要境外商务人员入境隔离费用予以经费保障。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和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引导外资投向产业链薄弱的环节和技术领域。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1.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助。2.对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含线上展会)的,按22000元/个标准摊位,1200元/平方米光地的标准补助;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按25000元/个标准摊位,1400元/平方米光地的标准补助。3.企业自主参加目录内境内展的,按5000元/个标准摊位补助。上述3项展会实际支付金额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每次展会最多补助标准摊位2个或光地36平方米,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单次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光地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次展会2个标摊补助上限。4.企业派人到境外参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次的机票费补助,每次展会限2人,每家企业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5.支持企业以“代参展”模式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享受境外线下参展同等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机票费补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同一企业享受本条政策的参展摊位费最高补助为15万元/年。

(七)支持特色产业抱团参展。1.对经市政府确认,由镇乡(街道)或商会协会牵头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会展项目的(年度内同一产业抱团参展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单次抱团参展企业10家(含)以上)。单个企业单次展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个标摊或者光地36平方米,境内抱团参展单次费用不超过2万元,境外抱团参展在限额内对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2.由商协会或镇乡(街道)负责统一公共布展且支付费用的,给予每10个展位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市级特别支持的产业展会,经市政府审批后,统一公共布展费用可全额奖补,单次展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八)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市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土地、能耗、排放、金融等方面给予相应要素保障。对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当年度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予以鼓励。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

(九)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申请)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十一)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海铁联运发展,给予每标箱200元的补助,每40英尺柜折两标箱,一季度兑现一次。对在本地海关申报且在诸暨市交通物流海关监管场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以外的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集装箱,予以鼓励。

(十二)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度自营出口额3000万元至3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

(十三)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度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度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四)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五)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对当年度加工贸易自营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度加工贸易自营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重点鼓励。

(十六)支持进口扩量提质。1.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2.对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3、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省资助的,按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4.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七)鼓励开展服务贸易。1、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及业务情况,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企业进行激励。2、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十八)支持培育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对在第二轮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培育工作中,首次列入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拟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第二轮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30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既列入拟培育名单,又列入30强名单的,合并最高奖励30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九)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1.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新开跨境B2B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予以鼓励。2.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的,予以鼓励。3.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等主流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

(二十)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予以园区运营方一定补助。

(二十一)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1.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9710、9810项下)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予以鼓励。2.对年度跨境报关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且正增长的企业,予以鼓励。

(二十二)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1.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诸高校,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2.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诸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

(二十三)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二十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二十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对年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出口目的地国注册自有商标和开展国际认证的,给予核定(商标注册、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二十六)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1.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一年且平台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对国内外知名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项目,予以鼓励。

(二十七)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1.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2.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3.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4.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绍兴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补助。

(二十八)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九)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或者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十)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在境外设立机构的企业,每并购一家境外企业,或者设立一家生产加工或资源开发企业,对以上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三十一)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要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和资信费用。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1.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2.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三十二)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诸政办发〔2022〕31号文件中《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从事开放型经济业务的市内外企业。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pdf